禁毒专栏

涉毒犯罪知识告家长书

发表时间:2019-12-2 16:36:07 来源: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编辑:办公室

 

1129日,为加强学生的禁毒安全教育管理,保证学生自身安全。我校向全校学生家长发放了涉毒犯罪知识告家长书,诚挚的希望家长们能做好如下禁毒知识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9种行为均是犯罪行为。参与涉毒犯罪活动害人害己,破坏家庭,为社会所不容,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犯此罪的,依据涉案毒品种类,数量,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本罪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本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本罪是指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本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犯此罪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发放涉毒犯罪知识告家长书活动是增强家长放毒意识和增强家长对毒品的危害认识的重要手段,希望借此活动能让家长们做到‘不让毒品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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