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

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关于教师待岗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11-9 10:17:17 来源: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编辑: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董事会关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的相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和《金堂县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编在岗教师和自聘教师。

第三条  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待岗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二)所任课班级50%以上家长、学生排斥反应强烈,受到严重投诉,经查实责任在教师一方的;

(三)在学校双向选择中落聘的;(第一年各学科教师在双选过程中教学工作量低于4节,第二年各学科教师在双选过程中教学工作量低于6节,第二年各学科教师在双选过程中教学工作量低于12节)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应该作为待岗处理的。

第四条  待岗人员的认定:待岗人员的认定由各年级、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作为待岗处理的教师并报县教育局教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申述:教师如果对学校做出的待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述。学校成立由学校行政、家长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申述委员会依据《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对教师申述做出复核和处理决定;教师对申述委员会申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金堂县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金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待岗期限:根据学校工作的性质,在编教师待岗的待岗周期为6个月。每个待岗周期内学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待岗人员提供一次竞聘上岗的机会。在编教师根据自己自愿也可以向县教师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县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由教师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其他学校竞聘。在编教师如果在连续的第二个待岗周期结束还不能上岗的,或间断待岗超过三次的由学校退回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自聘教师被确定为待岗对象的依照合同予以解聘。

第七条  待岗教师待遇: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教师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前三个月发100%基础绩效,后三个月发80%基础绩效;待岗教师在待岗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但依法保障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教师不能参加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评聘,不能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

第八条  待岗培训:教师在待岗期间应参加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的待岗培训。待岗培训费用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各承担50%。对不服从培训管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九条  待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待岗教师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天按处室人员工作时间上班。

待岗教师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应听课三节,听课三节按一节不含系数的课时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条  待岗再上岗:待岗期满,由待岗教师提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以上岗后可参加学校双选,竞聘再上岗。再出现落聘情况或其他待岗情况的,依照前述规定进入第二个待岗周期。从第二个待岗周期始,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前三个月发50%基础绩效,后三个月发30%基础绩效;不发奖励性绩效,但依法保障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培训费用学校承担10%,教师个人承担90%,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其他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自聘教师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在中西部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师管理服务机构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或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辞聘是在聘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违反《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聘:

(一)《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同意的。

第十二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实施,并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后,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除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报教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要结合“县管校用”的精神,依法制定《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采用“合同退出机制”,即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实施细则》应通报、告知本区域内教职工。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或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由负责签订《聘用合同书》的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或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金堂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编辑:办公室